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6日
郑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交运发〔2014〕201号)有关轨道交通保护区联防联控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关于保护区管理的职责,统一协调市政府各单位各部门关于地铁保护区的管理,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轨道交通保护区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各方共同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结构安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充分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和力量,全面强化我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管理,规范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工程活动,全面深入开展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实际问题,确保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完善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和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我市轨道交通安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郑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市轨道中心主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长、地铁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管线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定期或按需召开轨道交通保护区联防联控联席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局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园林局及各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郑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联防联控工作。
三、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传达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文件及上级批示。
(二)通报我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监管情况。
(三)负责轨道交通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总体协调,组织落实轨道交通线路设施保护,协调办理有关事项。
(四)研究确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运营安全重点事项和工作安排,商讨难点工作的推动方案和解决办法。
(五)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辖区范围轨道交通保护区日常工作对接及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其他需要协调沟通的工作事项。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及轨道交通保护区用地范围内重大项目立项审批相关事宜。
2.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二)市资源规划局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2.在保护区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书面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3.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三)市城建局
1.负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的管理工作,并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进行评审。
2.负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3.负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的勘察、钻探、打孔的管理工作。
4.配合保护区内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工程工后评估监管工作。
5.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四)市交通局
1.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2.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将保护区内施工项目施工结束后的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4.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五)市城管局
1.负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工作。
2.负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3.负责保护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
4.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六)市公安局
1.负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处置工作。
2.负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交通管制工作。
3.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七)市水利局
1.负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工作。
2.负责保护区用地范围内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3.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八)市应急局
1.统筹协调保护区范围内应急管理工作。
2.统筹协调保护区范围内应急救援工作。
3.依法组织保护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九)市园林局
1.负责保护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
2.配合完成保护区警示标识的埋设工作。
3.新建园林绿化用井需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4.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十)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
2.地铁保护区和车站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3.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工作。
4.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十一)城市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1.负责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工作。
2.及时发现、制止、上报保护区内各类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情况。
3.协调管理保护区内各类建设工程、临时工程、园林、市政道路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运营安全的各类工程。
4.组织开展保护区内施工项目的工后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十二)轨道交通沿线市政管线产权单位
1.负责产权范围内管线管理和检修工作。
2.负责产权范围内管线的应急处置工作。
3.完成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轨道交通保护区巡护力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管理,配齐配足所需人员及设备,定期开展巡护。
(二)运用科技手段强化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日常监测预警工作
运用科技手段,实现轨道交通保护区全天候安全监控、安全风险自动识别、危险及时预警的目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严格落实轨道交通保护区内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市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落实相关工作,加强源头安全管理。
(四)突出强化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防护主体责任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及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相关制度办法落实专项方案、专项评估、监测检测措施及费用,落实保护区内作业安全防护主体责任。作业过程中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按照原技术标准恢复,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五)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全面开展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批准在建工程项目和小散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深基坑、打桩、钻探、大面积挖填等作业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严控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线路周边降水作业,督促相关作业单位严格落实轨道交通保护措施。
(六)加大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强化轨道交通沿线安全治理,加大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排查检查力度,加强对未办理轨道交通审查手续项目的跟踪监管,依法从严查控、惩治,从源头上防止发生轨道交通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七)全面推行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生产协议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署安全生产协议,构建联防联控轨道交通保护体系。
(八)全面推行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保护区警示标识制度
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采用立桩、立牌、图形文字告示等多种方式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保护区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确保地面标志简明、易识、全覆盖,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九)强化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加强应急管理,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救援能力。
(十)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车站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工作。
(十一)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采取联合执法,建立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等发现问题的渠道,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及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联防联控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责行使职权,共同构建轨道交通保护区协同管理机制。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组织,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和需紧急解决的问题,视情况召开会议,统筹协调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坚持严格执法
执法部门应明确保护区执法内容和程序并通报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大对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形成执法联动。对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迅速介入,及时查处,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事项,通报成员单位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